索引号: | v700039-0703-2025-000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平博888 统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4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江西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盖章):平博888 统计局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1 | 区统计局 |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群众举报)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社会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4.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5.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而未移送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主动履行维护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守秘密的义务。 | 社会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社会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责任,及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 社会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部门根据案件审查结果,并结合当事人申辩、陈述的情况,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履行责任方式及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 局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应在7日内完成;邮寄送达的,应在3日内寄出。 | 社会法规科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行政相对人未主动缴纳罚金的,统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社会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 | 区统计局 | 由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市统计局或者区统计局组织开展的全区性统计工作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检查的方案,明确检查对象和内容。 | 相关科室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利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冋有关人员;(四)进人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2017年第21号令)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2.检查阶段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开展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 相关科室责任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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