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952245--2025-000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平博888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20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24〕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赣府厅发〔2023〕21号)等文件对制定行政处罚减免责制度均提出要求,为落实中央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起草本《规则》。
二、起草过程
制定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规则事关营商环境、事关社会主体及有关从业人员切身利益、事关法治政府建设,为认真做好文件起草工作,我厅广泛调研,充分吸收借鉴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验做法,三次通过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部分监管对象意见,同时召集部分地市财政局、有关处室、部分专家及行政相对人召开专题研讨会,并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本《规则》。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二十条,主要包括: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应考量的因素;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定义、分别适用的情形及规则;并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罚款适用的规则等。重点突出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考量的因素。应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频次、区域、范围、时间、具体方法、手段;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额、价值;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效果及其他法定因素等。
二是明确各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三是明确可以并处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对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清醒的,不实施并处的处罚种类;有从重行政处罚清醒的,应当实施并处的处罚种类。
四是罚款数额的确定适用规则。其中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或一定幅度数额的,从轻处罚按照最低到最高倍数或数额幅度区间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到最高倍数或数额幅度区间的70%以上确定。